人工授精遗产继承纠纷 山东法院判享继承权
导读:
1996年,林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经过多方诊治,检查出林先生无生育能力。林先生就与妻子协商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一个孩子。2006年1月,35岁的张女士通过人工授精怀孕。2006年5月,张女士怀孕5个月了,正沉浸在即将做母亲的快乐之中,然而就在此时,林先生被查出患了癌症,并且到了晚期。林先生在重病期间考虑到病情,要求张女士打掉孩子,但是张女士没有同意。2006年7月,林先生因病去世,遗产有房屋一栋及存款10万元。2006年10月,张女士生了一个男孩,取名胖胖。
林先生去世后,林先生的父母以儿子死亡为由,要求张女士搬离其与林先生的住房,并将10万元的存款全部交出来。张女士不同意林先生父母的做法,双方发生了争执,林先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及孙子胖胖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林先生的父母说,胖胖是她妈妈自己一意孤行生下来的,与儿子没有血缘关系,理应由他的妈妈自己抚养,不能分得儿子的遗产。张女士认为,胖胖是自己与丈夫协商同意人工授精获得的孩子,林先生就是胖胖的父亲,对胖胖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胖胖也具有继承林先生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胖胖虽然是人工授精获得的孩子,但得到了林先生和张女士的同意,虽然林先生在住院期间曾要求张女士打掉孩子,但这并不影响胖胖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法院判定,林先生的遗产由林先生的父母、妻子张女士、儿子胖胖四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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