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么要精神损失费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那么离婚怎么要精神损失费,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而精神损失费其实就是离婚纠纷中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婚内,如果一方存在上述四种过错情况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我国没有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做出具体规定,故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法院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确定。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的关于离婚怎么要精神损失费的相关内容。在婚内,如果一方存在上述四种过错情况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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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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