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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2 14:05:41 人浏览

导读: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之前的一个国策到目前为止还是留下了十分长远的影响的,不同的省市对于计划生育都是有着自己的条例的,比如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之前的一个国策到目前为止还是留下了十分长远的影响的,不同的省市对于计划生育都是有着自己的条例的,比如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怎样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第九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 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 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在生育计划指标内安排生育。

  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怎样的全部内容。计划生育的进行就是为了缓解我国的人口膨胀问题的,但是现在已经不适应国情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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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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