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房产 > 婚后债务离婚后应该如何处理

婚后债务离婚后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8 08:29:06 人浏览

导读:

婚后债务的处理假如是在双方婚内处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在离婚之后应当偿还。还有的是假如这些事项都是发生在之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从事比较正当的教育、体育等竞技活动负债的话均平等划分。那么婚后债务离婚后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婚后债务的处理假如是在双方婚内处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在离婚之后应当偿还。还有的是假如这些事项都是发生在之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从事比较正当的教育、体育等竞技活动负债的话均平等划分。那么婚后债务离婚后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婚后债务离婚后应该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1、到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

  3、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4、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对夫妻债务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婚后债务离婚后的相关案例:

  张X斌与刘X琴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双方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张X斌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张X斌请求刘X琴偿还24271元。而刘X琴辩称,2004年8月18日,原、被告仅协商对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事项,并没有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确认的问题,其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签名,是受原告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

  判决:

  2004年12月13日,福建省南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有夫妻共有债务应共同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其内容真实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共同债务48542.1元,其原告与被告有约定均分,故原告超额履行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先垫付的债务24271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其基本特征为: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观点直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该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夫妻一方代偿还共同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原、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归还被提起诉讼,即债权人向夫方同时主张了权利,要求夫方清偿债务。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法院执行中对夫方进行强制执行,使夫方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夫方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妻方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于法有据。

  以上就是关于婚后债务离婚后应该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一方从事比较正当的教育、体育等竞技活动或者是夫妻中的一方因为行使了家事代理负债的话均平等划分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