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健在继承房产应该如何办理过户
导读:
当父母健在时我们是不能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只能办理公证遗嘱,因为继承要在继承人去世之后才可以办理,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父母健在继承房产应该如何办理过户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父母健在不能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2、继承公证是业主死后才能办的,业主健在时,只能办理赠予公证,或办理公证遗嘱。办理赠予公证后,可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赠予过户。
3、办理公证遗嘱后,也要等父母去世后,才能办理房产继承的过户手续。
原告罗绍玲、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因与被告吴瑞宁房屋产权及继承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罗绍玲与李秀松是夫妻关系,并生有4个子女,即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70年代,全家陆续从原籍广东省信宜县迁往香港定居。1987年3月,李秀松在深圳市宝安县城购买19区24幢103号房屋(下简称103号房屋)1套;1989年8月,又与原告李春风合资购买宝安县新安镇流塘荔景新村第3幢202号房屋(下简称202号房屋)1套。1991年3月,李秀松因故在香港死亡后,原告在清理遗产时,发现被告占有上列2套房屋拒绝交还;同时,第三人龚学森占租该房屋。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2套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判令龚学森迁出占租的房屋。
法律分析:李秀松与罗绍玲早在1950年1月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4个子女,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婚姻。李秀松未与罗绍玲解除婚姻关系,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未婚证明书及声明书,与吴瑞宁结婚,是重婚行为。李秀松与吴瑞宁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造成无效婚姻的主要责任在李秀松。原告罗绍玲明知李秀松与吴瑞宁结婚,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参加他们的婚礼,后又与他们签订夫妻3人共同生活协议,亦是错误的,应负相应责任。被告吴瑞宁与李秀松结婚后,获知李与罗绍玲是夫妻,不提出解除自己与李秀松的不合法夫妻关系,却与李秀松、罗绍玲签订夫妻3人共同生活协议,同样是错误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原告李春风提出202号房屋是与李秀松合资购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定。讼争的103号房屋及202号房屋,是李秀松与罗绍玲夫妻共有财产,李秀松死后,其份额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被告吴瑞宁不是李秀松的合法继承人,不享有合法继承权。基于李秀松与吴瑞宁不合法婚姻的主要过错在李秀松,罗绍玲亦有责任,且吴瑞宁已长期居住103号房屋,并在宝安打工谋生,考虑其生活出路,罗绍玲的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中,应给予吴瑞宁一定照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父母健在继承房产应该如何办理过户的相关内容。继承法规定继承的生效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生效,房产的遗嘱继承可以先做公证。如果你还有其他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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