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的原因有哪些
导读:
一个自然人死亡后,他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可以依法被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继承,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只有在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继承遗产,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继承开始的原因有哪些:
继承开始的原因只有一个:被继承人死亡。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继承,继承人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的开始亦即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指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地点。是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的地方。在各国继承法中,一般都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有明确规定。日本、法国和瑞士等国家规定为被继承人住所。我国继承法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没有明文规定,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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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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