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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诉讼离婚证据目录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9 07:06:52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觉悟越来越高,而在婚姻家庭中,离婚也成为了社会普遍的一种现象,如果是二次诉讼离婚,离婚证据有哪些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二次诉讼离婚证据目录是怎样?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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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次诉讼离婚证据目录是怎样

  若原告认为第一次的证据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诉的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与补充,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应多分得财产、获得抚养权等。

  1、结婚证明

  有效的结婚证明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若第一次起诉是因为没有有效的婚姻证明而被驳回,那么第二次的起诉同样会被驳回。

  2、子女出生证明

  如若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需要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法院才能依法将子女抚养权进行裁判。

  3、财产清单

  离婚诉讼中,财产的分配也是较为重要的部分。应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或者个人财产清单等,以便法院进行财产的分割。

  4、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有哪些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诉讼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二次诉讼离婚证据目录是怎样的内容,由此可知,二次诉讼离婚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诉的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与补充,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应多分得财产、获得抚养权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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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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