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范本
导读:
子女的抚养纠纷是经常闹上法庭的,法庭审理进行开庭之后,会出相关的判决书的,但是很多人对此不了解。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范本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2017)黑0421民初23号
原告:杨XX,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XX县东方花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XX,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XX县国税局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职教中心退休教师,住XX县XX镇13委。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着离婚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孩子归原告抚养。2016年12月19日在原告接孩子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打伤,故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
王XX辩称,由于原告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所以孩子和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杨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25日经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王XX杨XX归杨XX抚养,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
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在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杨XX主张婚生女王梓杨凡归其抚养,被告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婚生女王XX杨XX归原告杨XX抚养,王X从2016年12月1日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XX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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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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