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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05:08:49 人浏览

导读:

就业协议的内容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业协议与就业协议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是就业协议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而就业协议书是记载就业协

  就业协议的内容

  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业协议”与“就业协议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是就业协议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而就业协议书是记载就业协议的文本。也就是说,就业协议是内容,就业协议书是载体。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必须使用教育部提供的就业协议书统一样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行为。现行的就业协议书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规定条款

  就业协议是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由此可见,毕业生就业就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否则,国家或省(市、区)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就不能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规定条款中规定了7条内容,具体分述如下:

  1.“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本条款要求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一定要了解国家对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本人的情况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并遵守有关的程序规定。否则,将导致就业协议无效。同时,要

  求毕业生在双向选择过程中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德、智、体诸方面的实际表现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毕业生还应当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意图和拟提供的工作岗位,并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适合自己,不要只考虑单位好坏。对于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必须在《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本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要求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洽谈时,应当将用人单位的地点、单位的性质、生产规模、生产的产品、生活条件和待遇以及对毕业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具体的工作岗位等实事求是地向毕业生介绍,不得做虚假介绍。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要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工作。接收工作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户粮关系、档案关系的转入手续,工作的具体安排,生活饮食住宿以及介绍厂规、厂纪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已取得学校颁发毕业证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中有重修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或拒收毕业生并将其退回学校。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本条款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要求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要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第二层意思是说学校的管理职能,学校要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审核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政策和学校的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学校将列入建议性就业方案。建议性就业方案形成以后,必须报省(市、区)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正式的就业方案下达给学校,由学校正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并颁发《报到证》。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本条款是对毕业生的身体情况提出的要求。毕业生在离校前夕,学校应当为毕业生安排—次身体检查,并做出结论性意见。体检合格的,学校颁发《报到证》;体检不合格的,学校不颁发《报到证》,同时,就业协议书自行失效,由学校致函告用人单位。这样做的原因是对用人单位负责,也是对毕业生负责。对于身体不合格的毕业生,学校将要求其回家休养治病,待身体痊愈后,第二年重新派遣。

  5.“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中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本条款强调: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有一些其他的事项或特殊的约定,应当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中写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其他的约定,一定要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否则,有可能导致这些其他的约定发生争议。

  6.“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本条款是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所作的原则规定。因为就业协议书在签订过程中的情况是复杂的,有的用人单位来学校参加招聘会,有的用人单位单独来学校进行招聘。对毕业生来说,有的毕业生是到用人单位签约,也有的毕业生是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举办的人才市场上签约的。而且有的用人单位不可能将单位的公章带出,这就使就业协议书的生效出现许多复杂的情况,而且也不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各学校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以附加条款的方式做了规定。所以,毕业生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应注意学校的规定或就业协议书上的附加条款。本条款的另一层意思是对违约的规定。应该说,违约是一种权利,签约的一方因特殊情况确须违约的,经另两方同意后,违约方应向另两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有多种方式,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但是不管采取哪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都应当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约定。

  7.“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本条款是对就业协议书的数量和持有人做了规定。同时指出,本就业协议书是不准复印的,否则将造成就业协议书无效。

  (二)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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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分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是由毕业生本人填写,毕业生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专业、学制学历和家庭地址。在上述各栏中,特别注意在“培养方式”—栏中,对属于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要填写“统招统分生”。在毕业生意见一栏中,由毕业生填写自己的应聘意见,要求毕业生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二是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所有制性质、单位性质和毕业生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内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用人单位的意见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三是学校意见。学校意见中主要包括两级意见:学院意见和学校意见。学院意见是毕业生所在单位的基层意见,学院在签署意见时除了进行初步审核外,还要了解毕业生具体的就业去向。学校签署意见是代表学校一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核,表明了学校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就业协议书的态度。

  (三)备注

  备注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所设计的。在备注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如果不涉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政策,并只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学校是不予干涉的。

  以上向毕业生介绍了就业协议书的组成和内容。希望毕业生在接到学校颁发的正式就业协议书后,要仔细阅读就业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书。

  协议书的签订

  (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为了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调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国家把选择工作岗位和录用人才的权利分别交给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学校审查认为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后,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益。

  2.由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模式还有很强的计划性,国家要对毕业生的流向进行宏观控制,所以,学校要以就业协议为依据制定毕业生就业的建议性方案,上报学校上一级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审批。由此可见,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二)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2.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学生缴纳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三)就业协议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查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该再选择其他单位。比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再选择其他单位,这样也会浪费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四)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进人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协议书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4.学校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五)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1.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指标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毕业生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对个人情况有重要隐瞒等情况。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同意无效。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学校经审查认为该协议书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权拒签。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六)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page]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切实维护自身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认真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政策和规定是指引毕业生择业的方向,可以规范毕业生择业的行为,毕业生从中可了解到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怎样去做。例如辽宁省规定:“国家计划毕业生自主择业,定向、联合办学的毕业生按合同或招生时的协议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根据这条规定,毕业生首先应该清楚自己是哪种培养方式的毕业生,自己择业的方向才能明确。在实践中,有些毕业生只要单位好,不管政策是否允许,就签订了就业协议,以至于学校在办理协议鉴证时不能通过。毕业生在择业前不仅要把握择业心理,掌握择业技巧,更要了解和掌握就业政策规定。

  (二)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了解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

  2.特别要了解用人单位有无独立的进人权,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是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进人权,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就不可以纳入就业方案,所签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书。

  3.要求毕业生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由于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不乏有鱼目混珠的情况,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而言,毕业生应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应该说此程序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自己在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鉴证,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另增有损于毕业生权益的其他条款后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与学校知晓时,因三方已签字盖章,协议已生效,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后果。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主管部门事先拟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起示范作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对有关条款可以协商还可以增加相关条款。因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须明确,不要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应明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作口头约定。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作事先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又在考研、准备出国。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就,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三)毕业生要注意所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目前高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于地区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各自情况的不同,协议书中不可能规定得很全面、详细,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然后备注。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要注意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双方的签字,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四)原则上,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实施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所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在有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进行。

  (五)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应在协议中予以说明

  比如是否允许考研,工作合同期限,见习期和转正后的报酬,是否按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有关保险等。

  (六)学生所在学校要审核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一定要将协议交学校审核,并由学校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方能纳入学校的建议就业方案,而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因无校方的意见、签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目前,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争议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和各省还没有明确的就业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解决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种办法适用于因毕业生的原因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毕业生出面向用人单位赔礼道歉,说明情况,赢得用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向。[page]

  (二)由学校出面或由当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这种办法大多适合于因用人单位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由学校或行政部门介入,针对纠纷予以调解,取得双方的基本满意。

  (三)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毕业生签合同三大注意-初涉职场也要敢于说不

  这个月,大学毕业生将陆续到单位报到,开始全新的职业生涯。眼下正是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峰期,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昨日提醒毕业生,遇到以下3类情况要特别注意。

  服务期多长要看仔细

  小何是杭州某理工科院校应届毕业生,4月份进入杭州一家IT公司,因表现优秀,5月份公司出资派他到省外进行了1个月的新技术培训,然后与他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约定:经公司出资培训后,要为公司服务3年(服务期)。如违约,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

  7月份,小何正式到公司上班,双方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在正规的劳动合同里,他发现约定的合同期只有1年,和就业协议书中的3年服务期不同,小何产生了疑惑:“一年合同期满后,我可以离开公司吗?还是必须要服务

  期满才能离开?”

  省人才交流中心评析:工作初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很多毕业生都会遇到,也容易因此与单位产生纠纷。

  就业协议书主要是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同时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就终止了。因此,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失效。但是,当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时,如约定了关于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即使后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效力仍然存在,毕业生必须遵循约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因此,公司与小何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服务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将该服务期约定放在了就业协议书这一载体上,以后的工作中小何需继续履行,除非公司不再要求其履行。

  1年的试用期合同不能签

  毕业生刘进找到工作后,单位与他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1年,并且需试用期满后,才能与他签订正式合同,给他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评析:该单位的做法违反劳动法。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而且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毕业生交纳相关社会保险。因此,对应届毕业生来讲,试用期并非越长越好。

  而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只能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不能订立单独的试用合同。该毕业生可持试用期合同到相关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此外,进杭落户是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所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决定毕业生何时办理落户。况且进杭落户受学历等条件影响,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大专和中专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不及时落户,到次年还不一定能办理进杭落户手续。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进杭落户手续应在毕业当年办理完毕。如单位没有集体户,办理不了相关手续,单位或毕业生可通过省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毕业证单位无权收取

  浙工大的沈同学到单位报到,人力资源部告诉她,要把毕业证书给单位,双方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小沈觉得放心不下,问过同事之后,发现大家的毕业证书原件都放在人力资源部,说是单位的传统。

  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评析:《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毕业证书是毕业生的合法证件,单位无权收取。

  遇到类似情况,毕业生可拿劳动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说“不”,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求助,切不可盲目将自己的有效证件交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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