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租赁合同有效吗
导读: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很多小区的停车位越来越紧张。不少小区物业推出租停车位服务,例如就得一次性把租金交到2056年,即一下缴纳36年的租金,否则就可能要失去过去租用的车位。接下来,关于车位租赁合同有效吗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业主不能通过长期《车位租赁合同》真正获得充分排他的所有权,故将其认定为有效买卖对业主而言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将其认定为使用权转让,既剥夺了业主根据租赁法律或买卖法律主张利益的机会,也使业主的长期使用权处在不稳定状态(物权法上根本没有这种权利设置)。因此,将这种长期《车位租赁合同》定性为使用权转让或有效买卖,对业主而言,缺乏公平合理性;对开发商而言,既解决了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问题,又使其获得了相当于出售车位的对价。
1.租赁的期限、租赁的起止日期、每月租赁车位的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2.查看车位所有人的相关证件和车位的归属证明,并到物业公司进行证明,确保车位的真实可靠性。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双方不可能通过《车位租赁合同》达成买卖车位的合意。如上所述,在业主“购买能够办理产权登记车位”的意思上,开发商不可能与业主达成合意;而在开发商“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车位”的意思上,业主不可能与开发商达成合意。因此,这种合同如果定性为买卖,其结果往往同时认定合同无效。
其次,可以确定的是,双方通过《车位租赁合同》达成了租赁车位的合意。《车位租赁合同》作为双方最后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据,不论业主是否注意到合同内容,除非有证据证实开发商诱骗业主签字,否则业主都应对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负责,即视为业主接受了合同所明示的车位租赁。而开发商作为合同的拟定提供方,合同所明示的车位租赁当然应当认定是其意思表示。
最后,不能确定的是,双方通过《车位租赁合同》达成了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合意。除非双方一致认可所签的合同实为使用权转让,否则判决如果对业主根本不认可合同是使用权转让的情况视而不见,仅从租金、租期的约定上就解释推演双方是使用权转让关系,这种牵强附会的解释推演实际上是强制业主在使用权转让上与开发商缔约,不具有任何自愿性、公平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综上,开发商想“以租代售”,而业主却不想“以租代购”,因为“以租代购”对业主而言,既没有产权上的确定性和期待性,又没有租赁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故以《车位租赁合同》进行的车位买卖不成立。另外,在业主不知道有“车位使用权转让”、也不认可“车位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下,显然不能强制将《车位租赁合同》解释为车位使用权转让,从而使业主丧失了根据租赁法律或买卖法律主张利益的条件,而不得不完全依附于开发商拟定的合同内容。
所谓以长期租赁或使用权转让方式进行车位买卖,已经成为实践中的通行做法,这也只对开发商单方成立,是开发商单方变相销售车位的通行做法,而不是业主变相购买车位的通行做法,更不是双方合意变相买卖车位的通行做法。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车位租赁合同有效吗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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