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续租有优先承租权
导读:
在房屋租赁中,通常有“优先承租权”这一说法。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近日的一项判决表明:优先承租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房主在房屋租赁期满后有权将出租房屋向社会公开投标招租。
2004年12月31日,长汀县房管所与俞如鑫签订了《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俞如鑫向长汀县房管所承租店房一间,租期一年。期满后若继续出租,俞如鑫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005年10月19日,长汀县房管所发出《关于按期收回店房的通知》,对出租的店房期满后不再续签,将收回店房进行公开招标出租。11月25日,长汀县房管所以现场竞价方式进行招标时,俞如鑫租赁的房屋被另一人以每月租金750元的价格竞得租赁经营权。
但俞如鑫在租赁期满后拒不归还租用的房屋,长汀县房管所遂将俞如鑫告上长汀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俞如鑫向原告归还所占用的房屋,并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交还店房之日止,按每月750元向原告支付店房占用费。
法官指出,虽然双方在原租赁合同上有约定,但该合同因期满而终止,要重新确立租赁关系,需依投标方式进行,但被告未参加招标投标,放弃了与原告订协议的权利。因此,优先承租权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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