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限未到可以退租吗
导读:
编辑同志:
今年元月份,我和王某口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租赁王某门面房2间,月租金800元,租期一年。在协商租金如何交纳时,王某要我一次性交清一年的租金9600元,最终我因手头紧,只给他交了7个月的房租5600元。四月份,王某催我交余下的4000元,我因生意冷清,意欲退租,王某不同意。请问,口头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未到,我可以退租吗?
读者:明团
明团同志: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一条是对租赁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它要求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这是为了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写明,以减少因合同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而产生纠纷后又没有证据,使矛盾难以处理。对于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一旦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从你来信的情况看,虽然你和王某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但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所以,你和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你和王某都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作为出租人的王某来说,如果要解除合同,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而法律对于作为承租人的你没有这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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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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