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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哪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9 17:56:23 人浏览

导读:

在赠与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仅限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当然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在受到欺骗、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撤销合同,比如损害国家利益。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有关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哪个的有关情形。

  在赠与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仅限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当然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在受到欺骗、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撤销合同,比如损害国家利益。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有关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哪个的有关情形。

  一、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哪个

  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在发生赠与行为签订赠与合同之前,必须要能够了解具体的法律性跟后果,不要太过于冲动。

  二、撤销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首先是返还财产,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差异不大。其次是赔偿损失,中国合同法上赔偿损失以过错为前提。中国合同法上赔偿损失与撤销合同同时适用时,仅限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不同于英美契约法对于因错误,诈欺性及疏忽的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均可在撤销合同的同时判令一方当事人对对方进行损害赔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方。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及其理论,均认可欺诈和胁迫者能构成侵权行为,都能根据侵权行为法要求赔偿,此理论后被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采用。

  三、撤销合同的禁止情况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以上便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哪个的有关信息,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可以按照法定的方式撤销合同,因而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我国法律对这一权利进行了诸多限制,对于一些合同甚至不允许撤销。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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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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