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4 04:31:58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因为某些因素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很常见,如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可以请求赔偿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实践中,因为某些因素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很常见,如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可以请求赔偿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几种赔偿方式。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无效的,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又称固有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实际损失、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人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发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哪些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合同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因而,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

  以上是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从中我们也可以知道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需了解更多,欢迎登录法律快车网站,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