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22:57:08 人浏览

导读:

在人情社会,很多人找朋友借钱或者借钱给自己的朋友时可能都不会订立合同。但是,一旦一方赖账时,如果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这一问题进行介绍。

  在人情社会,很多人找朋友借钱或者借钱给自己的朋友时可能都不会订立合同。但是,一旦一方赖账时,如果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这一问题进行介绍。

  一、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

  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因

  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

  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

  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

  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

  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

  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三、借款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欠条中的姓名。就比如一张借条或者欠条中,出借人的姓名为王军,但原告的姓名为王君,同音不同字。一般来说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疑点较多证据单一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有多张的借条或欠条与总条的关系。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这一问题进行的全部的介绍。首先,小编介绍的是?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接下来小编就介绍了引起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点原因。最后,小编介绍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在处理中注意的几个问题。感谢您的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