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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03:49:41 人浏览

导读:

汽车买卖合同一旦发生效力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行事,不得违反约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汽车买卖合同一旦发生效力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行事,不得违反约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跟您一起来了解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张*诉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裁判要旨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官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公司交付张*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公司在告知张*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公司提交的有张*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公司抗辩称其向张*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的损失。

  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汽车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

  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

  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汽车的交易如此频繁,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发生纠纷之后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就应该果断走诉讼程序。不要怕麻烦就不去诉讼,虽然诉讼可能时间会长些,但是却能够最终解决问题。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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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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