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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21:47:51 人浏览

导读:

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东一里1号楼4门403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戴某,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峰,总经理。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

  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东一里1号楼4门4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戴某,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峰,总经理。

  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江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戴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江公司诉称,晋江公司与某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签订《图书代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晋江公司授权某某公司享有作品《吃花禽兽》中文简体版出版发行权,晋江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供的作品正文字数不少于17万字,某某公司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安排出版上述作品,并于作品首次出版后90日内向晋江公司支付稿费及推荐费,其中稿费支付标准为50元/千字。推荐费为1500元。按照合同约定,晋江公司预计可以得到稿费8500元以及1500元的推荐费用。合同签订后,晋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交付了符合要求的稿件。但某某公司并未依约出版上述作品。因晋江公司已经将作品《吃花禽兽》的中文简体版出版发行权授予某某公司,但某某公司却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出版上述作品并支付稿费及推荐费,致使晋江公司丧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的时机,晋江公司亦无法得到相应的稿费及推荐费。双方的《图书代理出版合同》系依法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理应得到合同双方的信守。而某某公司未按约出版作品并支付稿费及推荐费,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晋江公司赔偿金10 000元(稿费8500元,推荐费15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拒力,所有的出版物必须经过国家的出版社审核认可后才能出版,在给出版社送审后,出版社说是绝对不能出版的。不同意晋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晋江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图书代理出版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晋江公司授权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吃花禽兽》中文简体字版的专有使用权。……合同第五条约定,上述作品应符合下列要求:文字通畅,图像清晰,文章正文不少于17万字。晋江公司应于2008年9月10日前将本作品誊清稿交付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收到稿件后,需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晋江公司确认收稿信息。如有定金,晋江公司有权在收到定金后交稿。晋江公司不能按时交稿的,应于交稿期限届满前7日通知某某公司,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如此后晋江公司到期仍不能交稿,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晋江公司应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10%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某某公司可以终止合同。某某公司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安排出版本作品。某某公司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晋江公司,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如此后某某公司到期仍不能出版,晋江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如有定金,定金晋江公司不退还某某公司。但因作品本身有政治问题等不适宜出版的内容,作者拒绝修改,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出版的,不在赔偿之列。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某某公司按每1000字50元的标准向晋江公司支付稿酬。签约后15天内,某某公司须先支付3000元作为定金。晋江公司于首次出版之后90日内,某某公司向晋江公司支付出去定金的剩余稿费。同时,某某公司另行向晋江公司支付1500元作为晋江公司的推荐费用,此款项不得从合同约定的作品稿酬中扣除,且需与稿酬同时支付给晋江公司。某某公司如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支付,每延误一天,晋江公司有权向某某公司要求相当于总稿酬1%的延期赔偿。晋江公司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要求,某某公司有权要求晋江公司进行修改,如晋江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某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如本合同第十一条有约定的预付报酬,某某公司要求晋江公司返还。如晋江公司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某某公司,如未支付预付报酬,某某公司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10%向某某公司支付酬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朝华出版社总编室出具关于《吃花禽兽》出版审稿意见,载明:卫何早所著《吃花禽兽》一稿,经我社编辑部审阅,出版意见如下:1、“吃花禽兽”改稿标题较野蛮、低俗。2、该稿文笔一般,较大缺点是通篇描述pU嗦、用词不恰当,建议作者在文字功底方面再加以提高。3、故事可读性一般。故而,我社不建议该稿出版。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合同约定的作品并未出版。某某公司表示,在合同签订前,看过约定的作品,当时认为可以出版,但拿去出版社后,出版社认为不能出版,某某公司没有出版权,只是代理机构,出版社不同意出版,某某公司是没有办法的。晋江公司表示,双方的合同还在履行中,并未解除,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意义,但如果某某公司不同意赔偿稿费和推荐费,晋江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某某公司表示认可合同并未解除,仍在履行中。晋江公司表示,虽然书没有出版,诉请要求稿酬和推荐费是依据合同法要求某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以上事实,有晋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某某公司提供的出版社审核意见及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晋江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图书代理出版合同系委托合同性质,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依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在2009年3月10日前安排出版作品。某某公司表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阅读过合同约定的作品,当时认为可以出版,故其签订合同应基于对作品的品质、市场前景的判断而为,其应为其所做出的判断负责,现其称不能出版作品系由于出版社的原因,属不可抗力,本院不予采信。某某公司没有依约出版作品,实属违约。

  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违约损失,而关于违约的救济方法及损失计算,缔约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关于某某公司如不能按约定日期出版作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救济措施,即在出版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晋江公司,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如此后到期仍不能出版,晋江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如有定金,定金不退还某某公司。现某某公司出现了该种违约行为,而晋江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救济,其明确表示,不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还在履行中,而要求给付稿费及推荐费作为损失赔偿。在合同尚未解除,仍处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下,晋江公司并未证明某某公司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等同于稿费加推荐费,且关于稿费及推荐费的给付,合同中也约定,在首次出版后90日内,支付除去定金的剩余稿费,同时另行支付1500元作为推荐费用。现合同约定的稿费及推荐费的给付条件并未成就。虽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出版作品,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晋江公司诉请要求的损失赔偿并不能与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相对应,故其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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