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运输合同知识 > 提单运输的作用有哪些

提单运输的作用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05:20:19 人浏览

导读: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提单的证明作用,指在法律上就是可以作为证据。本含义,一是承托双方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据。因为提单的签发就是履行运输合同的一个条款。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证据。承运人的权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
  提单的证明作用,指在法律上就是可以作为证据。本含义,一是承托双方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据。因为提单的签发就是履行运输合同的一个条款。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证据。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提单的规定。提单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却是合同的证明,除另有约定外,提单上的条款,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来确定,这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特点。如果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合同为准。

  例:承运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船舶装货后将直接驶往目的地并卸货。然而该轮出航后却绕航行驶至其他港口。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目的港时,进口关税提高了,并由于其他橘子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承运人是依口头约定直接市往目的港,关税的提高和橘子的跌价都应该发生在该轮到达之后。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所以认为自己不应为因为绕航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问:(1)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2)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3)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一定数量、品名的货物已装上船,或者在其保管下,等待装运。提单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明有两层含义:其一,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货物的缺陷在装船时就已存在,或证明货物的缺陷是由托运人的欺诈行为所致,承运人可据此向托运人追索或反诉。其二,当提单在受让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终局性证据。这是因为提单的受让人在购买提单时,并没有机会去检查实际装船或交给承运人的货物,只能全凭信赖承运人在提单中所承认的事项行事。所以,承运人不仅有责任按照提单中所列的数量或表面良好的状况向收货人交货,而且不得以提单中的"承运人对货物数量、重量、件数、表面状况未详"或"托运人装船并点数"等"未知条款"来对抗任何善意的持有人。即使货物确定未装船,承运人也不能免除自己对收货人的责任,除非提单的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也接到货未装船的通知。

  例: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的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2)本案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根据商业单据惯例,提单代表着货物,谁占有提单,谁就占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提单的转移便标志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的持有人可以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通过处分提单来处理提单项下的货物,实现国际贸易的快速自由流转。由于提单的这种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它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和向银行押汇的担保品。提单的这种作用使其具有流通性,其流通性是通过背书实现的。如果出让人的意思是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则一经背书并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后,受让人便可以取得该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是向提单的持有人交货,而不问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来源是否正当。若承运人对出示提单人的身份有怀疑,可以要求他出示证明或提供担保,但这并非固有义务。即使提单的持有人确实无权占有货物,只要承运人对此不知情而善意地将货物交付给他,承运人就可以不负责任。反之即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能出示正本提单,也不能提走货物,否则,承运人便要承担由于无单放货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例:柏西•多尔多公司的一批桔汁由布朗公司所代理的船东运往汉堡。在装运港,承运人发现装桔汁的桶是旧桶,且强度不够,承运人将该情况通知了托运人,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保函上注明:托运人无条件地承担船长和船东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结果,桶在到达汉堡时发生泄漏。承运人因签发了清洁提单,只能赔偿收货人未能交付完好货物的损失。在赔偿后,承运人即依据保函向托运人要求赔偿,托运人拒绝赔偿。承运人向法院诉,要求托运人依保函的允诺赔偿其自因签发清洁提单引起的损失。
  问:(1)该保函是否有效?承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托运人依保函对其进行赔偿?(2)在托运人拒绝依保函向承运人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判决托运人赔偿承运人因依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引起的损失?
  
  提示: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获得清洁提单以便及时收汇,往往在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情况下通过向承运人提供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由于这种保函侵害了不知情的收货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在判决中常常将其归于无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