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
导读:
大家对于无处分权行为可能了解的不多,但是在现代社会交易活动中却屡见不鲜,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存在较多矛盾和冲突,导致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陷入混乱,其在法律行为理论体系中的特殊性,那么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都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在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无处分权的处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使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交易安全的保护己经没有了多大意义,这时的法律调整应该着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1、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在中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合同法51条,国内学者通常认为该条是中国对于处分制度的确立。由于两种模式下的理论环境不同,引发了对于无权处分内涵的讨论,也引发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等一系列问题。
2、“无权处分”是指没有财产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财产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出卖他人之物;
(2)出租他人之物;
(3)私卖共有物;
(4)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3、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全部内容。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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