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有效吗
导读:
大家在签订完一个主合同时,可能会因为一些事项忘记约定在合同中,而选择再去签订一个补充的合同。如果此时再履行中发现主合同是无效的,那么补充合同的效力时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更多关于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有效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
2、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3、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有一定的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甲自建私宅两层,建筑面积177平方米。领取房产证后,未经报批又加建了一层。2011年5月4日,甲与乙就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初步达成房屋转让意向,总房屋转让款59万元,乙支付10万元定金。次日,乙支付给甲定金10万元,同时交给甲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草稿。协议内容为:“甲将自有私宅一栋三层建筑面积177平方米以59万元转让给乙;乙已预付定金10万元,剩余49万元转让款,在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甲协助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支付。”甲认为59万元只是一、二层177平方米的转让款,不包括第三层,原商定第三层的转让款另议。而乙认为原商定甲转让的是整栋楼。
法律分析:主合同无效必将导致违约定金合同、成约定金合同、解约定金合同无效,但并不必然导致立约定金合同无效。反之,若能排除主合同无效之外的其他导致从合同无效的因素,立约定金合同仍有效,当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甲以《担保法》第五条为据,主张主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未成立并生效,定金合同也未成立并生效,据此主张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这一主张理据不足在于将本案的立约定金混同于违约定金等其他定金。第三层是否转让、若转让是另外议价还是无偿转让的分歧是导致《房屋转让协议》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因双方未签订书面意向书,不能归责于甲单方过错造成无法查清双方对此是否达成意向的事实。《房屋转让协议》的签订是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乙提交《房屋转让协议》草稿并非一锤定音,只等甲签字认可,甲有修改、补充的权利。就第三层是否转让或是否另外议价转让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甲不存在拒绝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转让协议》最终不能签订也不存在违反立约定金合同行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关于立约定金罚则的规定,甲仅返还乙10万元定金即可,不应适用立约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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