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导读: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但与其他各种合同相比较,行纪合 同在性质上与委托合同最为接近。它们都是为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即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合同。行纪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都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前提。因此有的国家立法曾把行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而加以规定。考虑到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诸多共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423条明确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1)前者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而后者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2)前者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 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 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3)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则为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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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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