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罚息同时主张支持吗
导读: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通常情况下在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时候会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双方当事人会在合同中写明双方应该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金,但是并不是所有双方约定的事项都会得到支持,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违约金和罚息同时主张支持吗?以下将由法律快车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违约金的规定强调了违约金的补偿性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这符合民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逾期利息虽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其本质上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所以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无冲突,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应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二者相加远超过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变成了实质上的高利贷。
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而按照未清偿部分计息,只需支付这1分钱未还清部分的利息即可,比全额计息省下不少。
持卡人如果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支付所用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还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比例由人民银行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合同法》第207条所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里的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一种补偿。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逾期利息,但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超过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并随之变化而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最高四倍的利息限制,其中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息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息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息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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