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怎样
导读:
很多事情的处理我们都会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进行委托的话是需要签订委托合同的,委托当中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之所以有该条的规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础――相互信任而制定的,它不仅适用于有偿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无偿委托合同,还适用于有期限的委托合同和无期限的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时候会给对方带来一定的损失的话,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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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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