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导读:
货主委托老顾客销售竹笋后,老顾客将货款归已不给付,货主无奈将其推上被告席。1月2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被告钟小兵偿还原告郭进厅欠款1.3万元。
原、被告系生意上的老顾客。2009年4月12日,原告郭进厅收购了2000公斤春笋加工后用铁盒包装好,委托被告钟小兵运至外地销售,并口头约定销售后给付1000元的报酬。钟小兵销售后,经结算尚欠郭进厅货款1.5万元,遂于同年4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给郭进厅,且约定归还时间。事后,钟小兵只给付了郭进厅货款2000元,却以要增加报酬费为由拒不给付其余货款,郭进厅多次催索未果。郭进厅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钟小兵偿还欠款1.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销售春笋,被告完成了委托事项后,应按时将收取的货款及时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拖欠至今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读者云: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显然该案为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当负有如下义务: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报告义务;转交财产义务。
而此案中被告的行为正好是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未转交货款,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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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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