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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违约责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4 15:41:56 人浏览

导读:

合作协议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或是履行定金罚则等,以此来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作协议违约责任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合作协议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或是履行定金罚则等,以此来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作协议违约责任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作协议违约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包括:

  (1)继续履行;

  (2)修理、重作、更换;

  (3)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4)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所谓归责,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所谓归责原则,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由。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由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规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则:

  1、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

  《民法典》第 59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592 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同时,《民法典》在具体的典型合同中也规定了免责或者减责事由。比如第 823 条第 1 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具体合同类型中的特殊归责和免责事由

  《民法典》在一些具体的典型合同中规定了特殊的归责事由。比如,第 660 条第 2 款规定,依据该条第 1 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在一些具体的典型合同中也规定了特殊的免责事由。例如,第 832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或限制责任

  根据自愿原则,《民法典》承认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一致的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效力,仅在特殊情况下限制这些条款的效力。

  三、协议违约责任种类有哪些

  1、全部违约

  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2、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4、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5、其它违约行为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作协议违约责任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合作协议违约责任是在协议签订时必须要写明的条款之一,也是为了规避对方违约导致自身损失的风险。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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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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