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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管辖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08:49:08 人浏览

导读:

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国家的企业与国外的企业之间的贸易也是越来越频繁,即使是在国内的相关的贸易也是要签订合同的,所以更别说是涉外贸易了,签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要是发生了纠纷的话,就要由法院进行管辖,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涉外合同管辖内容。

  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国家的企业与国外的企业之间的贸易也是越来越频繁,即使是在国内的相关的贸易也是要签订合同的,所以更别说是涉外贸易了,签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要是发生了纠纷的话,就要由法院进行管辖,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涉外合同管辖内容

  一、涉外合同管辖内容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二、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5)协议管辖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涉外合同管辖内容的相关内容。涉外的合同只会越来越多,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仅是世界影响我们国家的贸易,也是我们国家的贸易给世界带来影响。中国不仅仅是人口大国,也是经济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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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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