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出口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导读:
我国外贸企业对外贸易订立出口合同时,因为经验等等的不足,出口合同中常常有很多漏洞或差错,影响了出口合同的正常履行。不仅导致该企业的经济损失,而且国家经济也会受到影响,对我国外贸在国际上的口碑更加是会打上折扣。所以,我国外贸企业应当注重提高出口合同质量,以免影响合同执行。那么,签订出口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合同条款要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
(一)成交对象和交货目的港要贯彻我国的对外政策。政策不允许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将货物发往政策不允许的地区。
(二)对香港、澳门出口合同的装运口岸不能写中国口岸或中国上海,必须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上海。不能将港澳与中国并列。有的外贸公司在出口合同格式的装运口岸栏里已铅印了CHINESEPORTS字样的,在制作合同同时更应引起注意。
(三)对那些明确规定需在国内办理投保的国家,不要强制对方接受CIF条件。
二、合同条款内容要一致
(一)成交条件与保险条款要一致。CI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我方保险,FOB或C&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对方保险。
(二)成交条件与交货港口要一致。CIF或C&F条件要附带一个目的港即卸货港,FOB条件要有装运港。
(三)单价和总值要保持一致,在币别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四)包装条件与刷唛标记要一致。散装货不能有刷唛的要求。
(五)付款方式与装运期限要一致。
(六)合同总数量与分批装运的数量要一致。
(七)交货期与信用证开到日期要一致。
(八)有的格式合同对某些条款是填写内容和供选择的,在制作合同时要正确填写或删除。不删除或删错了都会造成条款内容不一致。
三、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
(一)对交货目的港不要只写国名地区名称,如美国港口等,因一个国家有很多港口只写国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对有重名港口名称后要写上国名。如维多利亚,加拿大、几内亚等国家都有叫维多利亚的港口。如对方派船合同,装港必须明确,卸港则可按买方要求办理。
(二)对合同的交货期,信用证开到日期等的书写上,应写明年月,不能只写月,不写年。
(三)对包装条件的规定要明确,应列明用什么东西包装及每件(包)的重量。
(四)必须明确保险由谁办理,并须明确保险险别及适用条款。
(五)一般均应订上溢短装比例,散装大宗货一般为5-10%,一般件杂货为1-5%。
(六)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支付方式。对信用证必须明确是不可撤销的。并须明确开到地点和时间,到期地点以及受益人名称。对开到地点、开支时间和到期地点一般均应在中国境内,对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装船期后15天。
(七)对合同中唛头标记,应争取按国际通常做法制作,即横式,共为4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第一行为收货人缩写,第二行为合同号码,第三行为目的港名称,第四行为箱号或件数。
(八)对整船出运的货物,往往会涉及到滞期/速遣条款。我方派船合同一般发生在国外目的港,对方派船合同发生在国内装港。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合同上附上一份运输条款。
四、加强审核,尽量避免差错
(一)合同签订后,要对合同号、买方地址、电挂、电传、传真、成交方式、单价、币制、包装重量、溢短比例、装卸港、保险、信用证开到地点等条款一一进行审核,防止漏打、错打。
(二)要防止英文拼写错误,特别是对品名、价格条款、目的港等更要认真审核,防止打印上的错误,尽量减少和避免差错。
合同的订立应该谨慎对待,对外贸易的合同更加要认真对待。外贸企业的运输部门应该对出口合同做好最后的把关,为日后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做好最大的努力。外贸企业应该聘请专业的合同法律师,对外合同不仅需要精于对外贸易领域的法律而且对英语水平要求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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