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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承揽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20:16:13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摘要】2006年8月10日,yy公司与xx公司签订《北京博达yy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yy公司为xx公司在杂志《瑞丽服饰美容》2006年10月、11月、12月、2007年1月至7月刊上发布xx品牌产品相关广告。合同签订后,yy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而根据

  【案情摘要】

  2006年8月10日,yy公司与xx公司签订《北京博达yy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yy公司为xx公司在杂志《瑞丽服饰美容》2006年10月、11月、12月、2007年1月至7月刊上发布xx品牌产品相关广告。合同签订后,yy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而根据约定的合同义务,xx公司应当向yy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共计人民币708 400元。然而,时至今日xx公司仍未向yy公司支付2007年1月刊的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 70 840元,为此yy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yy公司认为,上述xx公司的违约事实明显,依照双方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此yy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立即向yy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70 840元;2、判令xx公司向yy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07年1月16日暂计至2008年8月31日,为人民币41 512.24元);3、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

  北京市二中院受理后,通过开庭审理,认定原告不符合起诉的要件规定,无法证明被告xx公司合法存在,故判决驳回原告yy公司的起诉。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比较简单明了的承揽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案件的性质问题和管辖权的认定以及起诉应当具备的要件问题,因而再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前提认定:即纠纷性质特殊性的判定以及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本案原告yy公司在起诉时主张本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需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而法院在审理时肯定了自己的管辖权,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相关的“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主要包括可能涉及国家主权、需要国外协助、诉讼期间较长,存在法律选择等,因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民事诉讼,要看是否具备涉外因素,其中包括主体涉外,即诉讼主体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最后,诉讼的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任何民事纠纷只要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则意味着具备了涉外因素,属于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涉及地域管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四种情况。

  在本案中,被告xx公司是在香港登记成立,根据法人国籍确定原则的“登记注册地主义”,可知该公司为外国企业,其被告的身份决定了该案属于主体涉外型的涉外民事纠纷。

  由于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241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属于二中院的辖区,因而该法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责任认定:即承揽合同因果关系和起诉条件的认定。

  所谓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本案中,yy公司与xx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yy公司为xx公司在杂志《瑞丽服饰美容》2006年10月、11月、12月、2007年1月至7月刊上发布艾贝诗品牌产品相关广告。yy公司在履行了刊登广告的合同义务后,被告公司却迟迟不予履行其相应的交付相应款项的义务,是对该承揽合同的违约,因果关系较为明了。但是这些事实都需要主体存在为前提,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公司的合法存在,因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之规定(108条),对于无明确被告的起诉请求,虽然原告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以及理由、属于受理范围和管辖权限内,该起诉仍然是不满足法定要件的,因而法院予以了驳回。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本案本是原被告之间刊登化妆品广告的简单承揽合同纠纷,被告的违约行为是本案的导火索,从整个案件的脉络来看,是较为清晰明了的,但是由于原告在起诉时的准备不充分导致了败诉的结果,而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在起诉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必须明确自己想要起诉的对方当事人是谁,是否合法存在,自己是否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是否具有可诉的利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最重要的是是否属于起诉法院管辖,这些要件的满足都可以通过去法院立案庭咨询、在网上查询法条规定以及向律师咨询等实现。

  2.其次,要注意起诉状的书写,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载明必备事项,尽量将相关事实描述得简明真实,同时最重要的是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保证自己的请求能够得到相关证据的佐证而具有说服力。

  3.最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包括起诉、审查、以及判决都是围绕着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进行的,因此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40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第235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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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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