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不卖房判20万违约金
导读:
昨天上午,鼓楼区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单方违约的女房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向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目前在一线及部分二线城市,二手房价格节节攀升,房屋卖主临时加价及单方违约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此起发生在南京的个案判决,给那些视诚信为儿戏的违约者敲响了警钟。
2015年10月,周女士欲出售名下的一套产权房,并交由中介方挂单待售。随后,市民崔凯、孙莉夫妇看中了这套房。同年10月11日,崔凯、孙莉夫妇与周女士以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房屋总价款为370万元;合同签订日崔凯夫妇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10月18日前还要追加支付定金5万元整,首付房价款为110万元(含定金10万元在内)。双方在合同中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其中言明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崔凯、孙莉夫妇向周女士支付了定金5万元,10月14日他们再次向周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10月19日,夫妇俩又向周女士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周女士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夫妇俩在先行依约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后,岂料遭遇周女士反悔,周女士不愿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要求崔凯、孙莉夫妇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自己就亏大了。因崔凯、孙莉夫妇不同意周女士的加价要求,故周女士便决定单方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最终案件诉到了鼓楼法院,原告夫妇提出三点诉讼请求:即被告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向他们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中,被告周女士在庭上辩称,原告夫妇未按约定支付清110万元的首付款,因此违约在先,故才导致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本起纠纷的责任在原告方。原告夫妇根本不认可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坚持认定己方一直按约定办事,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第三人房地产中介则在庭上称,被告周女士系恶意单方违约,原告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昨天上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崔凯、孙莉与被告周女士以及第三人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单方提出加价要求,在原告拒绝其加价要求后,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故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又因原告愿意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双方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被告因原告不同意加价而拒绝履行合同,该行为有违诚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不同意履行合同,原告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与被告协商,在协商未果后,原告选择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为此增加了履约成本。此外,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加贷款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原告为履行合同,只能全额支付房款,付款方式的改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履约负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签合同不卖房房主判付2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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