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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6 11:12:26 人浏览

导读:

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称,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例如最常见的就是买卖合同。那么,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一一为大家讲解。

  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称,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例如最常见的就是买卖合同。那么,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一一为大家讲解。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综上所述,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方面的内容,法律对于这三方面的情况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以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避免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因不确定的因素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以上是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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