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消灭,是指于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留置权的消灭原
留置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经过双方约定(不得少于两个月)或者债权人通知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留置物应具有商品经济的交换价值或利用价值的特点,因此,留置物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依法不能成为留置物:(1)禁止流通物;(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可分物是与不可分物相对应的。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持续不断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
转质,就是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押物再行设定质权的行为。质权人这样以原质押物作为自身债务的担保而将其占有权移转给自己的债权人的权利就是转质权。转质是基于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协商以留置物折价;其二,依法拍卖留置物;其三,变卖留置物。 (1)以留置物折价
质物灭失因灭失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质物因质权人的原因而灭失时,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而灭失时,质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
留置是指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在保管期间届满后,保管人应向寄存人交还保管物及其孳息。但是,双方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未对保管人是否享有留置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往往在保管期间届满而寄存人未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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