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具有什么特点
导读: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其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留置担保具有什么特点?留置担保的范围有哪些?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问题?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法》第八十三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直接由法律或者条例规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无法定违约金标准或者虽有法定违约金标准但当事人不理会这种规定,而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条款,此种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法律承认约定违约金的效力。
损害赔偿金,是在保管、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即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由实施违法行为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常用的责任形式,由于强调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而有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
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1、先抵后留 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 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先留后抵 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 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 权登记与否。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 押权优先于留置权,这种情形与质押物被质权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权人不是将留置物变 现,而是在留置物上设定抵押,其行为意味着将留置权放在较抵押权次要的位置,债务人(留 置权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此时,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 权。
3、同时质、留 《物权法》第 239 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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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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