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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什么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3:08:15 人浏览

导读:

签订劳动合同,是我们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必经的一个过程,因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我们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在这个劳动合同中,应该要具备一些怎么样的条款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什么条款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劳动合同,是我们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必经的一个过程,因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我们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在这个劳动合同中,应该要具备一些怎么样的条款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什么条款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什么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什么条款

  二、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条款之外还有意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行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商业保密的保护条款、服务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个通知是我国目前规范“守密期限”这一争议问题的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什么条款相关内容。劳动合同中应当具有的条件我国法律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大家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具备相应的条款。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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