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
导读:
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
2003年4月1日吴芸与飞燕公司订立了试用期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工资为每月底薪1200元加销售提成若干。并口头约定假如试用合格,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三个月过后,飞燕公司却迟迟不谈转正,吴芸去问人事部,但也未得知是否试用合格。7月19日,人事部书面通知吴芸,公司认为她做销售不合适,已决定将她调到行政部任打字员,工资改为固定工资每月1600元。同时,要求她7月份完成销售款项回收和交接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8月1日起到行政部报到上班。吴芸拿到通知,即电话询问律师:我应聘的是销售员工作,从未想过做打字员,现在试用期已经过了,我还能拒绝公司的换岗吗?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飞燕公司只签试用期合同而不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规范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像吴芸这种情况,仅与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她的试用期合同就应视作期限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6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因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有约束力。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由于6月30日后因吴芸与飞燕公司形成的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飞燕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再提出换岗位,或不换岗位要求吴芸继续留任,都应视为向吴芸提出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要约,吴芸有权选择与飞燕签订劳动合同或另谋职业。吴芸选择签订合同的即对飞燕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吴芸选择离开的,飞燕公司也无权要求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吴芸拒绝飞燕公司的换岗要求是合法的,飞燕公司无权强制吴芸接受换岗安排。当然,吴芸也可以同意换岗,同时有权要求飞燕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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