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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遇蹊跷裁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5 17:50:40 人浏览

导读:

本案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上海市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也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员公然要求员工对考勤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法国公司利用劳动者的应聘简历冒充员工来参与项目竞标,拿到项目后用无固定期条款来欺骗劳动者签订合同,

  本案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上海市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也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员公然要求员工对考勤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法国公司利用劳动者的应聘简历冒充员工来参与项目竞标,拿到项目后用无固定期条款来欺骗劳动者签订合同,再利用试用期等于白用来过河拆桥,随意解除合同,最后利用伪造考勤来达到扣发工资的目的。这本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但是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陆伟伟在接近90天后才蹊跷地裁决劳动者败诉,认可用人单位的全部证据和说法。劳动者认为该裁决无视法律法规,对于单位提供的单方面制作的证据居然全部加以采纳,甚至包括未经质证的员工手册,来裁决劳动者旷工,单位解除合同有理有据。上海首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案件的事实真相到底何在?近日普陀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2008.2月,陈平(化名)与法国东望软件公司(英文名为Easteq)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三个月。东望软件在陈平进入公司之前,就将其资料作为公司员工写入项目竞标书等文件去获得威立雅水务(Veolia Water)的某采购系统项目。然后,用无固定期合同邀请陈平进入公司工作。

  在陈平完成系统关键的阶段后,总经理黄柴(化名,曾经为中国人,现持有法国护照)同其谈话,说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年(化名)对陈有意见,要求陈平写辞职报告,被陈平拒绝。后来,要求陈平签署同意解除合同,放弃经济补偿的协议,否则就扣下陈平的上个月工资(东望软件的工资是推迟到下一个月25日发放)。

  于是,东望软件扣下陈平4月份开始的全部工资,以及他的3月份报销单据。据调查,该公司经常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按照总经理黄柴的说法,软件行业是个复杂的工作,没法制定公开的标准进行员工考核,主要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年的主观评价作为依据,这是非常合理的。周年有12年的从业经验,去过加拿大,并有美国微软的Windows NT4.0认证。对此,陈平觉得可笑,他有最新的微软2008认证和中国的系统分析员证书,没必要讨论这些。他不需要周年这种人来衡量自己的水平,也没有兴趣评价周的水平,周年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用例图,也不懂数据库的实体—关系模型,在目前的项目中,这些都是陈平独立完成的。

  陈平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开庭调解时,黄柴认为其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提供理由,说在法国公司都是这样做的。后又说陈平的水平达不到法国公司的要求,因此,公司4.30邮寄解除合同通知,认为申请人不满足公司的条件,解除合同。后来,黄柴指示公司副总谢宠(化名)提出扣发陈平的工资是因为陈在该月只工作了4天,包括2天外出香港威立雅亚太总部开会,因为他旷工26天,所以解除合同,并扣除4月份的全部工资。黄拿出一个考勤卡,说是陈的卡,上面只有两天的打卡记录。陈平当即指出该考勤卡是伪造,上面并非他的签名,并要求鉴定笔迹。后来,谢宠承认签名为他人所写,说黄柴可以证明陈上了两天班。对于为什么陈平只上了两天班,公司当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反而安排去香港出差,他没有做出解释。

  本案中,东望软件项目涉及的公司为著名的法国威立雅(Veolia)公司,现排名财富500强的153位,在中国投资包括深圳和浦东自来水厂等。据上海威立雅公司的相关人士介绍,上海威立雅为合资公司,不知道东望软件,更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威立雅亚太区的事宜为威立雅香港总部独立处理。据称,本项目开发的威立雅采购报表系统将用于整个亚太区的各个相关公司使用。陈平的法律顾问认为,由于东望软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陈平的工资,并且在项目的相关文档中非法使用陈平的个人信息资料,因此,该软件中同陈平工作相关的部分的知识产权并没有转移给东望软件,劳动者对于他的相关劳动成果可以主张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尤其是公司在庭审中说陈平旷工干私活来拒付工资,那么陈有权从劳动成果中主张补偿。

  08年9月,普陀区劳动仲裁第二次开庭,由劳动局仲裁科长陆伟伟独任仲裁员。东望软件变更代理人为国鑫所律师潘守平。潘在庭上提供新的证据,为东望软件公告栏照片,照片上的公告为劳动者陈平旷工11天,报销弄虚作假,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潘称他证明此公告的日期为4月28日,但未出具律师见证。对此,陈平说均为伪造,明显是上次开庭后制作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告的时间。这也与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4月30日邮寄解除合同通知自相矛盾。如果是旷工解除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不满足公司要求的问题。新的证据还包括一份盖有东望软件公章的考勤表,劳动者称他根本不认识考勤表上签名的高青。潘说该人为公司股东,有权制作考勤。另外,劳动者要求报销出差的机票费用,被申请人称此费用为公司订票时已经在线支付,因此拒绝报销。对此,陈平称机票上清楚写着付款方式为现金付款(Payment:Cash),而不是在线支付(Payment:Online)。最后,东望软件的代理潘律师认为,陈平上班8天,公司应该支付的工资为8/30*12k,然后陈迟到早退再打八折(原话如此)。

  9月底,申请人陈平收到一份蹊跷的裁决书。在裁决中,仲裁员陆伟伟认为,申请人主张4月份正常出勤,但没有向本会提供证据来充分予以证明,因此仲裁对于公司提供的考勤卡和考勤表予以采信,没有提及劳动者签名的真伪。陆伟伟根据东望软件提供的考勤记录,认为申请人4月份旷工11天,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可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4364元,但没有计算依据。令人奇怪的是,裁决始终没有提到东望软件提供的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而恰恰该证据是劳动者认可收到的,也是同新的证据中的公告相矛盾的。在开庭后,陈平曾经递交其书面意见,当中强调了关于东望软件的证据自相矛盾的问题,裁决中就有意删除相关部分。因此,劳动者认为陆伟伟枉法裁决,并且有明显的被收买控制的嫌疑。他说,“猪肉涨价了,肉骨头的吸引力明显增大了”。到目前为止,陆伟伟没有接受采访。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2001)14号》第十三条,《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33号》第六条,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39条,关于解除合同、旷工和考勤的证据责任在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对其掌握的考勤等负有举证责任。陆伟伟将举证责任加到劳动者头上,是因为他不懂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因为他崇拜法国公司和法国人,所以法国老板的话就超过中国法律呢?法律如此,裁决若彼,蹊跷之处,真相何在?

  最新消息,劳动者已经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10月21日开庭审理后,将于11月6日第二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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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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