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导读:
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就某个项目签订好一份合同后是不会再进行变更的,但有时候人们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会口头修改合同中的条款 ,实践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双方当事人口头变更合同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的,并且原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这是规定了合同法中法定无效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是全部免责条款,按此条款,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本应承担责任的人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
二是部分免责条款,按此条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三是以时间限定的免责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是通过罚款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当事人同意在以后发生损害时将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款项于受害人,即免除责任。
一般而言,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造成他方人一身伤害的,构成侵权责任。而“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我国《合同法》也不例外。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诸如:病人动手术前,医院让其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雇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就确立了一项法律原则:有关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绝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看,行为人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为,均不能免责,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过错程度决定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各国民法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瑞士债务关系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责任,预先免除之合意者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责任,不得预先免除。”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亦作出了明文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合同口头更改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便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当事人应当保存好可以证明合同更改的有效证据;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合同法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快车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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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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