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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终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20:43:06 人浏览

导读:

合同的签订有多种,书面合同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但是也有其他不常见的合同形式,口头合同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对于这种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合同的签订有多种,书面合同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但是也有其他不常见的合同形式,口头合同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对于这种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大家也需要有所了解吧。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口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终止的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口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终止

  1、对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借款人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口头合同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口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终止的全部内容。了解了口头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有助于大家对这种形式的合同有更深的理解,从而在需要签订此类合同时有所依据。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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