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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质赠予合同不可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10:51:02 人浏览

导读:

公益性质赠予合同不可撤销2004年周华云与林小如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小如抚养,周华云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小如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华云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2005年周华云用自己的拖拉机搞运输生意不好,周华云就将卖掉拖拉机仅得的1000元,

公益性质赠予合同不可撤销

2004年周华云与林小如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小如抚养,周华云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小如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华云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2005年周华云用自己的拖拉机搞运输生意不好,周华云就将卖掉拖拉机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去外地打工了,林小如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予能否得以支持?


[分析]

在回答该问题之前,先来探讨一下该案所涉及法律问题,以及解决该问题的途径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该案涉及合同撤销权问题、赠予合同中有关撤销权的行使、限制及价值判断等有关问题。关于债权入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入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林小如的孩子作为债权人(享有每年请求周华云给付1000元抚养费的权利),依法享有撤销周华云行为(无偿转让其财产“卖拖拉机仅得的1000元”,致其对林小如的孩子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履行不能)的权利。

问题在于,周华云将其仅有的财产赠给了希望工程,这种赠与行为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该种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受限制的,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或其债权人不可以撤销。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林小如的孩子作为债权人是否还享有撤销权呢?答案是肯定的。这里涉及一个需要运用辩证推理的问题,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予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前提下进行的推理。辩证推理一般使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对案件的事实及其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且对如何处理此案存在不同的以至相互矛盾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立法者事先没有预见或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况不时出现在法官面前,而且在如何处理这一案件上存在着不同的理由和方法,这需法官从中选择。(二)、法律虽有规定,但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模糊的,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或多种对立的处理理由,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三)、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权从中加以选择。(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

上述情况,由于缺乏必要的确定的大前提,而无法使用形式推理,法官必须做出一个选择,而且是在对两种或多种理由、方法加以比较后进行选择。实际上是需法官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和法律信仰进行先择。需法官从政策、公理、公共道德、习俗等方面出发,综合考虑与平衡,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最终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确定处于优先地位的价值。结合本案,因为林小如的孩子所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是维持这个孩子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这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的效力要优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中受赠人所享有的债权,该种债权优先得到满足是对自然人生存与发展最基本保护,是对人权的最基本保护。并且,作为父亲周华云对孩子支付抚养费是他的一项法定义务,他的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不能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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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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