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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2 09:05:20 人浏览

导读: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一)工程承包方式1、按承包范围(内容)分:建设全过程承包(统包)、阶段承包、专项(业)承包、建造——经营——转让承包2、按承包者所处的地位分: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直接承包3、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分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

(一)工程承包方式
1、按承包范围(内容)分:建设全过程承包(统包)、阶段承包、专项(业)承包、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2、按承包者所处的地位分: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直接承包
3、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分:计划分配、投标竞争、委托(协商)承包、指令承包
4、按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分: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建设全过程承包
  承包方对工程全面负责,发包方仅需提出工程要求和工期。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经验丰富。
  优点:充分利用技术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
2、阶段承包
  某一阶段工作的承包方式,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在施工阶段又可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三种方式
n 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是一种很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多由获得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采用。
n 包工部分包料:承包方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及部分材料,其余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n 包工不包料: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施工中,指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提供任何材料的义务,在园林工程中尤其适用于临时民工承包。
3、专项承包
  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如地质勘察、古建结构、假山修筑、雕刻工艺、音控光控设计等需要由专业施工单位承包。
4、招标费用包干
  通过招投标而取得的承包方式,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获得承包任务的主要方式。分为:招标费用包干、实际建设费用包干、施工图预算包干等。
5、委托包干
  也称为协商承包,即不需要经过投标竞争,而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的合同。多用于资信好的习惯性客户。这在园林工程建设中也较为常用。
6、分承包
  指承包者不直接与建设单位发生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享工程(如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等)或某项专业工程(如假山工程、喷泉工程等),并对总承包商负责的承包方式。这在园林建设工程中也经常用到。
(二)施工承包合同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完成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单位承诺按时、按质、按量为建设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则按规定提供技术文件,组织竣工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原则和条件
1、原则
  (1)合法原则:订立合同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过
《合同法》与《建筑法》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主体双方均依法享有自愿订立施工合同的权利。
(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签订中,要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向对方介绍自己订立合同的条件、要求和履约能力;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合法利益和实际困难,以善意的方式设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4)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中除了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要必须明确违约责任,必要时,还要注明仲裁条款。
2、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立项及设计概算已得到批准。
  (2)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年度建设计划。小型专用绿地也已纳入单位年度建设计划。
  (3)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已准备充分。
  (4)建设资料、建设材料、施工设备已经落实。
  (5)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文件已经下达。
  (6)施工现场条件,即“四通一平”已准备就绪。
  (7)合同主体双方符合法律规定,并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工程承包合同的格式
根据合同协议格式,一份标准的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组成:
1、合同标题:
  如:XXX公园仿古建筑施工合同、XXX小区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合同序文:
  承发包方名称、合同编号和签订本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3、合同正文:
  合同的重点部分,有以下内容组成: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目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一览表。
(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进行施工的范围。
(3)建设工期: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明确开、竣工日期
(4)工程质量:工程的等级要求。一般通过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及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
(5)工程造价:根据工程质量要求与工程概算确定的工程费用。
(6)各种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指设计文件、概预算和相关技术资料。
(7)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
(8)工程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方法
(9)双方互相协作事项与合理化建议采纳
(10)质量保修(养)范围。注明保修(养)期
(11)工程竣工验收:验收范围、内容、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
(12)违约责任,合同纠纷与仲裁条款
4、合同结尾
  注明合同份数,存留与生效方式;签订日期、地点、法人代表;合同公证单位;合同未尽事项或补充条款;合同应有的附件;工程项目一览表,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交付时间表(表1-1~表1-3)。
序号

工程名称

投资性质

结构

计量单位

数量

工程造价

设计单位

备注


表1-1工程项目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表1-2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

份数

类别

交付时间

图名

备注


签订施工合同十大注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 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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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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