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催收上门犯法吗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编对民间借贷合同有所规定,因此该条款也成为了辨别是否属于高利贷的一种标准。高利贷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被法律规定为不法行为的一种。关于高利贷催收上门犯法吗这个问题,由法律快车小编来回答。
我国的规定,凡是超过国家公布的基准利率四倍以上(包括四倍)的都算作高利贷。民间借贷往往出于互帮互助,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一般也有收益,但其利息不会高得离谱,最多不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高利贷则不同,放贷者就是想牟取暴利,放贷是他的一种商业行为,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的四倍。
此外还有一种说法。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根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二十四%,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三十六%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合同法民间借贷的规定有: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
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
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归还。”
高利贷催收上门如果高利贷的放贷人通过暴力的方式追讨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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