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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变更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0:02:09 人浏览

导读:

借款合同是可以完整地体现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借款合同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要就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变更文书的,那么借款合同变更范本要怎么书写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借款合同是可以完整地体现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借款合同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要就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变更文书的,那么借款合同变更范本要怎么书写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借款合同变更范本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 日,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_______万元相关事项,甲乙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了相关款项。
现就甲方归还乙方借款期限变更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如下:

  1、自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归还借款的期限变更至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2、本确认书为《借款协议》的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书与《订货单》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确认书未约定的事项,仍按《借款协议》执行。

  3、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 日

  二、借款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1、债权人变更

  债权人将自己所有的债权因合同或赠与或基于法律规定而转移给他人,仅产生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根据债权转移的不同原因,分为债权让予和债权移转。其中债权让予是指基于合同或其他形式协议,有偿转让债权;债权移转则多指基于赠与、法人型债权人分立合并、自然人型债权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债权等无偿转让债权的情形。

  2、债务人变更

  债务人变更可因多种原因发生,主要有债务承担、债务人合并分立、追加债务人、多个债务人中个别债务人退出等表现。特别是一旦发生债务承担,则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根据债务承担的不同种类而不同。笔者在关于前文中已明确债务承担的类型,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在经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效力,则也必须经过抵押人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需要以书面合同或者多方协议书的方式进行固定。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抵押人最终是否会承担债务影响重大。但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即新加人债务人的情况下,对与抵押人来说实际上是减低了其担保风险,从理论上说可以不经其同意对其产生效力。

  三、借款合同撤销的几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借款合同变更范本的相关内容。综上,借款合同变更的文件中要确认好是债务变更还是债权人变更,以及变更的时间变更的条款的具体事项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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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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