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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09:42:46 人浏览

导读:

个人或者企业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可选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借款是有一定的要求,例如个人信用额度的大小或者是相关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等,那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有哪些特征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

  个人或者企业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可选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借款是有一定的要求,例如个人信用额度的大小或者是相关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等,那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有哪些特征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借款合同期止。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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