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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约定落空 债权人主张还款未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3 08:41:13 人浏览

导读:

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

  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page]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page]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page]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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