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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赠与房屋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能否反悔》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14:34:0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72岁的高某早年丧妻,三个已成年子女对老人的吃住不管不问,平时都是其侄子小高照料。2006年5月,高某决定将其位于本市朝阳南路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高,并与其签订了赠与合同,还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一并交给小高。2007年4月,小高搬入该房居住至今,但一直

  [案情]

  72岁的高某早年丧妻,三个已成年子女对老人的吃住不管不问,平时都是其侄子小高照料。2006年5月,高某决定将其位于本市朝阳南路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高,并与其签订了赠与合同,还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一并交给小高。2007年4月,小高搬入该房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0月,高某的三个子女得知父亲把房产赠与他人之后,表示强烈反对。高某此时也有些后悔,要求小高将房屋返还,但遭到小高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分歧]

  赠与房屋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能否反悔?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动产是以产权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故本案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高某有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赠与合同有效,高某无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第三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高某有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两者规定相冲突,因《民通意见》为司法解释,且制定在《合同法》之前,故《民通意见》的规定失效。因此原文认为赠与合同系实践合同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准,不动产则以产权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本案中房屋赠与合同,虽已成立并已生效,但因赠与物系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故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程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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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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