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当事人违约拖欠代理费
导读:
泰和讯8月15日,因代理费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依《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42986元。法院判决被告按一般代理支付原告代理费用28290.59元。
2003年9月2日,原告毛光华与被告胡志勇、肖伏娇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毛光华作为肖伏娇与遂川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为肖伏娇进行了一系列代理活动,历时13个月,实际工作日60天,花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复印费7072.80元,经过毛光华的代理活动,被告肖伏娇最终获得了240000元赔偿款。事后双方因代理费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依《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42986元。诉讼中,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了《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是虚假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泰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毛光华主张其报酬按《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约定计算,因未向法庭提交《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原件,被告胡志勇对《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的复印件不予认可;原告毛光华未举证证明《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综合考虑原告毛光华的代理活动时间长,花费的精力较大的实际情况,参照《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暂行)》第二条第(一)项相关收费标准酌情就高计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用28290.59元。(刘辉明 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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