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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亲属装修要签装修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0:17: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表弟陈某购买新房子,崔某是搞建筑的砖工,于是请崔某装修,然后崔某找史某做木工,而史某干活时候倒地,经抢求无效死亡,而史某曾因心脏问题住院治疗。因此律师提醒百姓,要签订书面装修合同。...

  核心提示:表弟陈某购买新房子,崔某是搞建筑的砖工,于是请崔某装修,然后崔某找史某做木工,而史某干活时候倒地,经抢求无效死亡,而史某曾因心脏问题住院治疗。因此律师提醒百姓,要签订书面装修合同。

  新房装修找亲属帮忙,哪知请来的装修工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索赔50余万元。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房主承担10%的责任,赔偿5万元。

  法院介绍,家住万州区的崔某是搞建筑的砖工。表弟小陈在万州买了一套新房,由于要跑车没有时间,便请崔某帮忙装修。崔某找到早前认识的史某去做木工,双方商定工价为每天180元。

  2013年7月28日下午5点钟左右,史某干活时突然倒地,在场的人立即拨打120,并与小区保安一同将史某抬到楼下,但史某仍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亡医学证明称,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此前,史某曾两次因心脏问题住院治疗。

  房主小陈为死者家属预付了3万元丧葬费安排后事。

  死者家属索赔无果,便将崔某、小陈告上万州区法院,索赔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与崔某之间没签合同,也不构成承包关系。崔某邀请史某当木工,应当认定为受小陈委托,小陈也认可,故此认定史某与小陈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小陈享有和承担。

  经鉴定,死者系自身疾病身亡,而非劳务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本案实际,小陈作为劳务的接受方、房屋装修的受益人,应当分担史某的死亡损失10%。

  法院一审判决,小陈赔偿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近4万元,小陈还应给付死者家属1万余元。

  死者家属对判决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即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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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法鉴定,可以认定史某系因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而亡,其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史某的死亡系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所致。法院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要求调整赔偿比例和鉴定费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延伸

  六成装修找熟人

  买了新房要装修,究竟是找装修公司,还是找私人装修队,重庆晚报记者在市区部分住宅小区调查走访,发现近六成市民选择私人装修队,主要原因是价格便宜,而且大多由熟人或朋友介绍,比较有信任感。

  记者也发现,装修中大多没有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履行,很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最终吃亏的是房主。

  如果请公司,房主会免责

  品众装饰公司工程师李兵称,装饰公司进场为房主装修前,都会先与房主签订装修合同。抛开装修质量问题,从装修工发生受伤或者死亡后果来看,作为装修公司,如果是员工工伤,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房主会免责。

  如果请私人,应事先签合同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葛斌律师表示,私人装修工人在私人房主家受伤或者出事死亡,房主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房主与包工人员签订了书面装修合同,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则由包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房主则可免责。

  (原标题:亲属装修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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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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