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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到底是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8 00:20:49 人浏览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书写不规范而在一对已离异的夫妻间引发的借款纠纷案在该院审结,此案中原告张某状告前夫王某追偿其代为偿还的15万元欠款,而王某却称以前的借款只是153元。最终崇州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偿还欠款15万元。  原来,张某与王某曾经是一对在商海打拼的恩爱夫妻,在经商期间,张某曾出面向其亲属李某借款15万元用于共同经营。2004年5月,张、王二人约定此款由王某偿还,王某便书写借条一份,“今借到李某15万元,此款与张某有关,但此款由我来付,争取今年年底付完”。

  但在2004年12月,张、王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王某负责收回和偿还”。张、王离婚后却对偿还借款相互推诿,因是张出面向李借款,李无奈之下只好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15万元,由于李认可张已归还借款385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借款余款146150元。

  由于张、王二人曾约定夫妻间的债务是由王清偿,因此张在向李偿还此款后就起诉对王进行追偿。但王某却辩称,张所提供的借条是自己出具的,但金额只有153元,而不是15万元,且张所偿还李的15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王某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以确认自己书写的借款金额是“153元”而非“15万元”,但在进行鉴定时,王某却又拒不提供以往书写的“3”字和“万”字的送检材料,致使鉴定不能进行。故法院依据推理和相关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判决依据了法律和生活逻辑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交往中因借据等手续书写不规范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此案也不是判决的第一例,但却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涉及大额借款还是应有大写,才是避免纠纷发生的最有效方法。

  此案中,法院是如何认定事实的?记者专门对审判长丁轮进行了采访。

  丁轮说,案件中王某出具的借条是手写体而不是打印稿,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写“万”字一笔合成时像“3”字的情况,但就原、被告当时的特殊关系(夫妻关系)和从他们的经济状况来看,仅仅为了153元债务进行约定,并注明与妻子张某有关,还约定争取在年底还清,时间长达半年以上,是不符合常理和生活逻辑的。而且王某在诉讼过程中也申请司法鉴定要求确认借条书写的借款金额应是“153元”,但又不提供以往书写“3”和“万”字的检材,致使鉴定不能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王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张、王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借款15万元的事实,已被法院的另一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综合上述情况,合议庭经合议认定了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应为15万元。

  对以前法院判决确定由张某偿还李某借款15万元的认定,丁轮说,因该债务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的共同的债务,原、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不因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的。原、被告在借条、离婚协议中均约定该债务由被告负责清偿,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只是内部约定,是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但依照法律规定,张某在承担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行使追偿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推定在法律上经常使用,在证据法上也有其重要的作用。所谓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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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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