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保密义务工人泄露秘密被判刑
导读:
出于金钱诱惑,违反保密协定,向他人披露原厂的专利技术。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追缴被告人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
余某今年30岁,江西九江人。2000年初,他到温州务工,8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担任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操作工、机器模具维修工,尽管只有初中文化,但余某爱动脑筋、喜好钻研、且有恒心,已熟练掌握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
2006年7月,被告人余某与他所在的龙湾区一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该厂产品属专利产品,在专利期限内余某如出厂不能从事生产此专利产品,且不能泄露生产机密。
有技术特长的余某不甘于当时的工资收入。在工友的介绍下,2007年9月,他私自离厂到湖南省邵东县肖某处,将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及图纸泄露给肖某,为其制造出13台生产铁击头的冷墩机、冷冲模,并获利 6万元。
2007年11月,湖南肖某在不知该种铁击头已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况下,使用上述13台冷墩机、冷冲模生产出约6.12亿只铁击头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额达222.28多万元,利润为85.6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并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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