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要如何界定
导读:
对于运输合同,因为它的发生地以及合同的履行地都是变化着的,因此对于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的管辖权应该怎么确定就非常重要了,因为这个是与其他合同的性质有些不同的,运输合同在履行地上是没有一个固定的地方,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要如何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我国的合同立法,除较普遍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条件外,同时还规定了特别法定风险转移原则;并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允许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另行采用约定风险转移的法则,以作为对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条件的补充。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标的物风险负担采取交付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要如何界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管辖权怎么确定,管辖权应该属于于哪一个法院,这个在审理案件时是非常重要的,发生合同纠纷时,运输合同因为性质的不同,管辖权的确定也有所不同。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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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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