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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22:21:56 人浏览

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主体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而在合同法中自然赋予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得的权利,而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更是要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你一起来看看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主体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而在合同法中自然赋予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得的权利,而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更是要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你一起来看看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法律特征有哪些

  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法律赋予了你权利,并且还保护着你的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自然也是需要你来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应尽的义务,好了以上就是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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